跨营改增,这些业务发票如何开具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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营改增过渡期,很多学员对于一些日常业务的开票,仍是不知所措,下面通过案例,我们来分析:
【案例1】金穗源公司销售开发产品,营改增前收到首付款50万,营改增之后收到按揭款100万。交房时收面积差价2万块钱,应如何开具发票?
【解析】房子的销售跨营改增前后,一部分交的营业税,一部分交的增值税。在达到纳税义务的时候开具发票,第一张是付款50万交过营业税的发票,用编码603,开具不征税的普通发票。第二张发票就是102万,营改增收款的100万加面积差异2万,开具5%的增值税普票或者是专票。
【案例2】金穗源公司销售某套房产,营改增前收取全款166万,营改增后完工交付,退还面积差异2万,发票应如何开具?
【解析】这个案例涉及到退款,营改增前收到房款166万,但因为面积差异退还两万,需要退营业税。那么没开发票,要补开发票,应该是有166万扣除2万,按164万开具增值税编码是603不征税的发票,退还面积差异2万对应的营业税需要到地税局退还申请退税。
【案例3】金穗源公司销售某套房产,营改增前收取全款80万,营改增后业主提出更名,发票应如何开具?
【解析】对于发生退房、退款更名和换房之类的业务,应首先该按销售退回处理,然后,更名、还房时再重新签销售合同;“销售退回”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,再销售就应当缴纳增值税。
发票如何开具,其实关键是对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。比如,众所周知,总局2016年53号公告增加了“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”,如602 “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”、603 “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”等,因为没发生纳税义务,所以不需要进行增值税申报,不需要开票,仅仅是为了配合业主办理按揭等程序,开具的“收据”形式的“发票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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